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目前,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国家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粉尘涉爆等行业领域企业都是督查主要对象。很多蓄电池企业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企业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 理,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用新思维学好《安全生产法》。蓄电池企业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要求,用科学态度、创新意识,来明晰职责、规范行为,完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习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
新安全生产法的关键不同点与蓄电池企业的实际对照 :第三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原来的法律对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等根本没有描述,造成责任不清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原来一些委外工作只是和对方签订安全协议就可以的现象不复存在了,还要管好对方,因为仍需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原无此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来是三百人以上,还可以委外,现在应当设置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原来是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现在是企业组织验收,安全管理部门参与,这就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要求提高,对企业的责任要求提高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从业人员有知情权,单位有公开事故隐患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强制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加大
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其次是根据新安全法结合企业实际动态管理。蓄电池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结合企业实际,并具体到日常生
产工作,用安全文化管控安全事务,用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和常态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通过从防事故转变为防隐患,防伤亡转变为防职业病,管理时段从事后转变为事前,增强职工超前预防能力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主动实现我的责任我落实,动态管理中实现效益、发展企业。
l然后落实安全工作闭合管理,强化安全执行力建设。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文化管理体系,对每项安全考核实行表格
化,建立考核台帐,严格落实考核之考核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安全检查“查后查”、不定期查岗、巡岗和分管领导跟班、带班和参加班前会,掀起“安全问责风暴”。
再就是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蓄电池企业的生产、经营、
储存和运输等环节多,在安全的专项治理、隐患排查中,多一分力量就多一分智慧。探索、创新让第三方真正服务于企业,让每个部门各负其责,各施其职,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安全、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