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已在禁止建设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
意见稿还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作出规范。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根据意见稿,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旧动力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
在能源消耗方面,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加强对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环节的能耗管控,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此外,意见稿还拟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