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池去向将可追溯

发布日期:2016-04-18 10:05:39   文章来源:山东久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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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信部发布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动力电池配套的管理进入了正轨,强化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据了解,工信部两条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范围,包括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而且,上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与此同时,意见稿明确了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蓄电池
其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如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等),将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新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而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事实上,去年以来,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然而,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也将带来了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如何快速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显得十分迫切。有调查显示,2015年我国动力电池的报废量累计约为2万至4万吨,到2020年,中国纯电动乘用车和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电池累计报废量或达到17万吨左右。
为此,意见稿明确对回收率做了规定。与此同时,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包括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及产品流向等内容,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意见稿明确指出,如果相关企业为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撤销其公告。